中荷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1 12:2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2.1.3 意外住院现金补 偿特别条款(简 称 IAHI)
本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I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 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医院治疗,则我 们以本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额为基 数,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同一次 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 也即终止。
2.2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9、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1、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 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 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及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3.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申请
3.4.2 意外残疾保险金 的申请
3.4.3 意外医疗给付保 险金的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