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1 12:2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 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 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 准。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的当日 24 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1 意外身故及残疾 给付条款(简称 IADD)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身故或残疾,则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 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 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 给��,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以本 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 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本合 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 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我们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我们给付 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 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 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 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我们按较严 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 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1.2 意外医疗给付特 别条款(简称 IAMR)
本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I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 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 门诊、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 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 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