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祥意外伤害保险A款怎么样?
2014-09-01 12:2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7.4)、斗殴(见7.5)、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7.6)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7.7);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见7.11)、助动交通工具(见7.12);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3)、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见7.14)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见7.15)、探险(见7.16)、特技(见7.17)、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7.18)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见7.20)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