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1:5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分为年 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19.13) 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笔保险 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 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 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见 19.14),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 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19.15)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
9.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也即本合同的续保日(见19.16)将自 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在每一个续保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 续保,应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10. 本合同效力恢 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 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19.17)之日 24时起,本合同 恢复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 的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 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 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 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12.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没有续保;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