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1:5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续保年龄最高可至 60周岁。
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19.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19.4)导致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 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 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 据被保险人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您方 不得再以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见 19.5) 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未达到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程度,我方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如果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并导致了一种等级以上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在任一保单年度内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且导致不同 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 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残疾保险金 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 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19.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 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八、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1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9.9)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 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 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 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 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见 19.1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9.11)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9.12)。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方不支付保险金,合同维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