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齐乐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52: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顺齐乐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节假日意外身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顺齐乐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10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1.5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5)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1]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4],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9]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0]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2]、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4]、登山运动、探险[15]、武术[16]、摔跤、特技[17]、赛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