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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3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其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效日期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 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