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3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九条费率调整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对费率进行调整,并提前至少31天发出费率 调整的书面通知。费率仅可在本合同生效满 12个月之后才能做出改变。在一个 12个月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费 最多只能提高一次。如果保险费的提高不是在保险费到期日开始实行的,则在保险费提高日实行按比例增加 的保险费。比例增加保险费对应于从保险费提高日至下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期间的保险费增加。如果保险费的 降低不是在保险费到期日实行的,则在保险费提高日实行按比例降低的保险费。比例降低保险费对应于从保 险费提高日至下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期间的保险费降低。
如果在生效日与续保日两者中的较后者之后,登记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幅度达到 15%或 以上,我方有权立即调整费率。
第十条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若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以后任何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中止效力,我方不承担效力中止日之后的保险责任。若您方自合同效力中止后的 31日内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本合同恢复效力,我方继续自上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方自合同效力中止后的 31日内仍未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上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效力终止。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您方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且我方收到您方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第十二条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您方提出申请,我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可以续保。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内容变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1.本合同成立后,您方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方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您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
2. 本合同自我方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我方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方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给您方寄送批单。
第六章 索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