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泰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09:3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安泰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40.00元 | 1年 |
因意外伤害10.0万 |
1年 |
34岁 | 500.00元 | 1年 |
综合意外保障25.1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v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二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v 本附加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终止,请您注意。..。..。..。..。..。..。.第十三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五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第八条 风险保障费
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附则
第十五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安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安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患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