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泰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09:3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对应于主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障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增加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不生效。
��八条 风险保障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与主合同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相同。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经验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附加险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按其变更后的职业收取风险保障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