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康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2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于申请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申请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 立且投保人交付本附加合同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日零时 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需同时解除 主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金时,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 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航空意外 残疾保险金时,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