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康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2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期间(见释义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还按照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的,本公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照第二项确定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见释义四)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 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第一项确定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除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照第二项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 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五)、斗殴(见释
义六),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一)、滑水、滑翔翼、蹦极跳、
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二)、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四)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 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 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十五)。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 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