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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1 09:14: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病历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及治

  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5、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

  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 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本公司以事故发 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当日 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 24时起终止,同时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 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 日零时起终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

  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 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 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合同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 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 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合同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

  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 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第一款通知本 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按日计算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 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 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