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1 09:14: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至一年,以月为单位。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 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公司未同意在非 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残疾给付(GADD):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 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 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 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 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
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 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 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 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 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 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 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GAMR):
本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GADD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 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 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给付的 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 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三、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简称GAHI):
本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GADD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 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 险金额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三天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如实际住院天数 少于三天,则不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但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 百八十日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