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安行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11: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安行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内离开其居住地(见19.5)所属城市外出旅行(见19.6)时,在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以外由于意外事故(见19.7)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19.8) 而经医院(见19.9)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见 19.10),我方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见19.11)。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100元。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19.12)、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方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招商信诺附加安行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本合同生效前,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被保险人在其居住地所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4.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合理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免赔额”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年龄
3.保险责任
4.���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费率浮动
8.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9.合同生效前对已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0. 保险期间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3. 保险事故通知
14. 诉讼时效
15. 保险金申请
16. 保险金给付
17. 其它核定结果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安行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 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年龄年龄为 18 周岁至 70 周岁的人均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出生满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见 19.3)。
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境内(见 19.4)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内离开其居住地(见19.5)所属城市外出旅行(见60 天至 7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次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9.6)时,在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以外由于意外事故(见19.7)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19.8) 而 经医院(见19.9)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见 19.10),我方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 额(见19.11)。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100元。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 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我方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