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安顺宝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8:51: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安顺宝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25.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25.4)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向意外身故保险金(见25.5)受益人(见25.6)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25.7),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意外全残保险金。
招商信诺安顺宝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7.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8.
2.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10、11.
3.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全残”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5.
ü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信息变更
3. 合同内容变更
4. 本合同的有效性
5.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7. 保险责任
8.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
9. 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0. 保险期间
第五章 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2. 保险事故通知
13. 调查权
14. 诉讼时效
15. 保险金申请
16. 保险金给付
17. 其它核定结果
18.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9.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0.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 受益人
2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3.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24. 争议处理
25. 释义
招商信诺安顺宝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见25.1)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2.投保信息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见25.2)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3.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4.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投保年龄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7.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