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安顺宝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8:51: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25.4)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向意外身故保险金(见25.5)受益人(见25.6)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25.7),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意外全残保险金。
8.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25.8)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八、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25.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5.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25.11)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见25.12)、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25.13)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
9.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0.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25.14)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章 合同效力的终止
11.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六章 索赔
12.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25.15)导致的迟延除外。
13.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25.16)、医院(见25.17)(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您方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