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6:50: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駛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駛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1或武装叛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姓娠(包括异位姓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 10010分类为彳青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应 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继续有效一年。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利益、全残额外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