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5:07: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健康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及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之间(含28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本��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