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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5:07: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及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且与主险合同第八条约定情形发生而退还的现金价值不可兼得。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意外身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在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四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