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8-29 15:0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 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 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 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 。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2)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 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5) (6) (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9)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 、遗传性疾病 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
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10) (11) (12)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摔跤、
(13)
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 、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
(14)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 就诊或治疗。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退保的损失:
(15)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 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
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天安人寿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
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
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
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
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支付方
式、日期同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