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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8-29 15:0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

  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

  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

  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

  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

  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

  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已全部支付完毕;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6)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

  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

  (17)

  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 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 100%,作为

  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

  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 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

  (18)

  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 。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