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0:48: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21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根据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的不同,受益人的确定如下:
(一)在方式A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在方式B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如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第二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明确指定第二受益人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第二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