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0:48: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精神障碍期间。
第八条 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出险前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息金额;
(二)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罚息;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剩余的贷款本金在剩余的期间预期产生的利息;
(四)超过初始保险金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