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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怡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0:38: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如实告知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知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的限制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 释义

  9.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

  受到的伤害。

  9.2 公共道路交通工具 公共道路交通工具指具有有效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

  合法搭载乘客的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客运火车以及其他客运 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

  9.3 一般道路交通工具 是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的交通工具:

  (1)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 上轮式车辆; (2)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范围的; (3)非用于商业营运的,主要用于自驾、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等 物品的车辆; (4)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 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9.4 乘坐 公共道路交通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踏入

  工具期间 汽车或列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列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9.5 乘坐 或作为驾驶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

  驾驶 一般道路交通 是指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 工具期间 间。

  9.6 乘坐 客运民航班机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自通过出发地机场安

  期间 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这一期间。

  9.7 意外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 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上通 用的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