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怡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0:38: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
2.3.1身故特别关爱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仅承担给付“身故特别关爱 金”的保险责任。
2.3.2 意外保障
2.3.2.1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2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中的一项或几项,或导致《烧伤保险
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中的一项或几项,我们按表中所列给 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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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眼球摘除及肢体缺失不在此 限),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及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我 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其中,意外伤残是指由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意外烧伤或残疾。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 道路交通意外保障
2.3.3.1 道路 交通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
保险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
们除按 2.3.2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道路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交通工具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
期间。
2.3.3.2 道路交通意外伤残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
保险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中的一项或几项,或
导致《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中的一项或几项,我
们除按 2.3.2 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 2.3.2 款确定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的方式来确定道路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给付比例,我们将按照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道路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交通工具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
期间。
同一被保险人的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及道路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
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