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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09:4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3.2 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被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向 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 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 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 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不同的烧伤部位,我们给付各 项烧伤保险金之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 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金额 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3.3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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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事 故的最高给付以人民币 1800 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 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发生医疗费用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0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0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0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0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0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0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0 9) 药物过敏;

  0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 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0 11)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 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