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9 09:43: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
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本公司给付各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