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9 09:43: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保险
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
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
公司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
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本公司给付各次的意外烧伤保
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积给付
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烧伤保 险金和各款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
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
司于收到【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选择或与本公司协商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3、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的申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 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 体检验报告;
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