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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9 09:43: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

  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

  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 释。

  保单条款

  第十七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 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

  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

  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八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后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意

  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

  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

  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