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2-08 09:4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 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将根 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 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我们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 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 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 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 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合同 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 超过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民用燃气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 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燃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及单位(或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