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8 09:4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若因急诊未在约

  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 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日内给予答复,对 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20);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书;

  (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 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 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必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 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 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 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

  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 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

  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8.21)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 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 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 保险人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

人数的 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