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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8 09:4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成员(见 8.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8.4)和子女(见 8.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止。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见 8.6)、水运公共交通

  工具(见 8.7)、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见 8.8)、私家车(见 8.9)五类 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基本 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 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 8.10)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1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 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 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日对被保 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

  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 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 机构(见 8.1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 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 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部分按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 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