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10:2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年满18周岁(见名词释义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本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残疾,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