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10:2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危险性减低的,本公司于接到书面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未到期保险费(见名词释义17)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危险性增加的,本公司于接到书面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增收该被保险人的未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但是,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该被保险人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危险性增加的,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照约定书面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是,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自其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新增加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时间在本合同的批注或批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不能要求减少该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列明该被保险人的离职日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中列明的离职日期或批单中约定的日期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不足5人或低于投保人当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或者应被保险人要求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文件,本公司根据书面申请文件向投保人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年龄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列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不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__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名词释义
1.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