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5 09:1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2、13和14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您与我们订立的主险合同的条款及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中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