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5 09:1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费率标准确定,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您须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且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3.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本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已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您为其交纳的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未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原件;
4.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您或受益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理赔的情况。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起。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照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