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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5 09:1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还是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我们根据上述两项合同所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故,则我们支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死亡,我们按照主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中扣除按照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2.4.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同意,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在收到变更通知后,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我们按照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对应的比例,扣除25%的手续费后,以转账方式向您退还,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在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但也不退还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不属于拒保范围的,我们在收到变更的通知后,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我们按照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对应的比例来增收保险费,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持不变。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在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变更前已收保险费与变更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您拒绝交付保险费差额,本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