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08:5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8岁 | 280.00元 | 1年 |
伤残20.0万 |
1年 |
30岁 | 140.00元 | 1年 |
所有意外伤害身故10.0万 |
1年 |
31岁 | 280.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含残)2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6.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合众附加合家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合家安两全保险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