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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08:5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一并解除,同时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需一并申请解除,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6.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