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08:5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限与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
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
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
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4.5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5)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