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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2-04 10:3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附件 1-3

  6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 50元,您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本主合同

  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 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3.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18)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 整的病历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及处方;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的申 请

  附件 1-3

  7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有效身份证件

  6.3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

  费之日止,以不超过 30 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 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 外)。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 额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 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 20万元为限。

  临时保障

  6.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

  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6.1

  释义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 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 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 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5.4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