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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2-04 10:3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您支付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 止,我们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3周岁至 6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3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元的部分按 85

  %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 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 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 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 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 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为限。

  意外伤害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 18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

  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见释义

  6.6)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 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 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

  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

  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您所购买的本主合同的份数确定。

  您所购买本主合同的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 主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

  保险金额

  2.1

  附件 1-3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