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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6:1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 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见 8.6)、水运公共交通工具(见8.7)、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见 8.8)、私家车(见 8.9)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 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 8.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1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 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 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 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 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 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 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 8.1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 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 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100 元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9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 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 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 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