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B2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0 09:4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保险金
时亦将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因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
而获得主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给付,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其合格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三十日内或出 院后九十日内因该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该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治疗费(释义二)、检查费(释义三)、医药费和诊断费等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 加合同给付比例后所得的金额,且对同一住院原因的累计金额以投��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之 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B2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 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一条
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B2款团体医疗保险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GPPHR(B2)(20070209)-IL2009
2
友邦[2009]第0268号
保险条款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条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
保单上。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九)。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
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 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第八条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 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八)。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六条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
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
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 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 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