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2014-11-20 08:4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9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条款、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含难产)、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五、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六、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七、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及其他先天性缺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