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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

2014-11-19 09:42: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年满七岁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的累计可理赔的当保险单年度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

  限,且同一住院原因(释义五),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年满七岁前,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的累计可理赔的当保险单年度住院日数最高以十五日为限。

  住院给付金=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数(释义四)

  一、住院给付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而入住医院(释义三)治疗,本 公司给付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

  再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主合同的生存现金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一千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KHIR(20090929)

  友邦[2009]第0244号

  2

  保险条款

  (2)于被保险人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

  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及以后解除合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1000×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表或批注上

  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1000×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

  (1)于被保险人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

  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前解除合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以下情形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

  险人。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的生存现金与本附加合同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四)影响;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