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2014-11-19 09:3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
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
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七、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
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 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美容治疗、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
整形、洁牙、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性病治疗或
心理治疗;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7.9)、跳伞、攀岩(见7.10)、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1)、摔跤、武术比赛(见7.12)、特技
表演(见 7.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不属于当地(见 7.14)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 疗费用。
2.6 补偿原则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则我们公司给 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以不超过被保险 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为限。
p 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3.2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 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q 您对本附加合同拥有的权利
4.1续保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
则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作为新合同生效,合同有效
期为一年。
若经我们公司审核,需附加条件续保或不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的,
我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
起效力终止。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和本附加合同的费率进
行计算。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费率,但须经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4.2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
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见 7.15)。
r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指定与 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 们,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时
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4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
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
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
单和结算明细表、门诊病史资料、手术证明等文件,我们留存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