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8 09:5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航空意外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释义二)。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中暑、视网膜脱落;
(2)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
(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5)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4)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六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给付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航空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条 释义
一、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二、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