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日日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8 09:1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日日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同一意外事故的 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友邦[2009]第0157号
保险条款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 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 为同一日期);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
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视力矫正;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脊椎间盘突出症;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1)
(2)
(3)
(4)
(5)
(6)
(7) 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释义二)。同一意外事故的 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日日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合同而成立。主合同及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 上述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友邦附加日日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AHIR(20040514)-IL2009(修改时间:2010-8-2/16:07)
2
友邦[2009]第0157号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二、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
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一、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但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医院定义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定 义的调整,本公